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6年9月8日开始施行。为了正确贯彻实施《解释》,充分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的意愿,促进仲裁机构依法履行仲裁职能,完善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2006年10月1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如何执行《解释》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会由杭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吴声华主持。参加座谈会的有杭州仲裁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刘凤泉、副秘书长陈桓、张海平及各部门负责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治建、执行局局长郎长华、立案庭庭长楼军民、执行庭副庭长杨逸强和执行庭裁判组组长蒋鸿。大家对杭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起草的关于贯彻实施《解释》的意见及《解释》的相关操作层面、环节问题展开了深入而细致的交流和讨论。
杭州仲裁委审理部主任李再丽首先就案件受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执行仲裁裁决以及法律文书送达等方面的问题向大家介绍了应明确的几方面意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楼军民庭长接下来阐述了《解释》对许多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积极意义,并对实践中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工作的衔接、协调细节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杨逸强副庭长则结合个案着重谈了“裁执”兼顾的问题,同时对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沟通方式等问题谈了看法。杨副庭长特别提到,历年来杭州市中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仅80余件,其中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只有5件左右,不到受理的仲裁案件的0.4%,由此可见杭州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质量较高,仲裁案件自动履行率也很高。郎长华局长表示,这几年来在解决经济纠纷中,仲裁委员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同时,他也强调裁决除“裁执”兼顾外,还要注意仲裁期限。
王治建副院长认为,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几方面贯彻《解释》的意见比较全面,基本可行,双方还要进一步沟通、完善细节,为双方今后的工作提供遵循。他还指出,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非常支持仲裁工作,将监督工作寓于支持之中,双方工作协调一直很好,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沟通、统一认识,注重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公正与效率”在仲裁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他还肯定了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率,强调了“裁执”兼顾问题,主张执行应当体现人性化,应当维护合法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最后,杭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吴声华作了总结讲话。吴主任首先感谢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同时表示,对法院同志的建议和想法,将结合杭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修改。今年,仲裁工作已列入省委、市委“法治浙江”、“法治杭州”的框架,在现在仲裁工作的大好环境下,我们有信心确保仲裁工作更加有序、健康地发展。他还指出,杭州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主动接受法院的监督,尤其是个案上,更要主动沟通、协调,支持法院的监督工作,围绕贯彻实施《解释》,还要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和领导进一步沟通、交流,以期双方早日达成共同意见,指导双方今后的工作。
(审理部 包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