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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主席 Robert Briner
翻译 张海平


  该文主要阐述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在实践中如何组成仲裁庭。ICC秘书处鼓励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协商确定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仲裁员人数,不管是独任仲裁员还是三个仲裁员。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ICC仲裁院将指定独任仲裁员来解决争议,除非该争议确实需要指定三名仲裁员。
  在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名一个仲裁员,并由ICC仲裁院秘书长进行确认。第三名仲裁员或者说首席仲裁员将由ICC仲裁院指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按其他程序。任何与ICC的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不相符的选择仲裁员的方式必须经得双方当事人同意。ICC鼓励当事人提名仲裁员。在提名独任仲裁员的情况下,秘书处会放宽限定的时间,以便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提名选定仲裁员。所有的提名都应交由ICC确认。
  当ICC仲裁院根据ICC规则,行使指定仲裁员的权力时,通常是根据ICC国家委员会的提议指定仲裁员。在一方当事人未能提名仲裁员而需要指定仲裁员时,ICC仲裁院将根据该方当事人所在国的国家委员会的建议指定仲裁员。除非双方当事人不反对,否则独任仲裁员或者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必须来自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国家。
  在确定仲裁员时ICC没有固定的要求,只要求仲裁员独立、客观。ICC没有任何核准的仲裁员名单,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被接受担任仲裁员。什么时候一个仲裁员可以被确认或者不被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选择由谁来解决争议的权力完全在双方当事人。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并且经过确认,否则不管是主席、副主席还是ICC仲裁院或者是秘书处的任何人,都不能在ICC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ICC仲裁院关于指定、确认仲裁员的决定都是终局的。
  (注:该文是根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主席Robert Briner在“机构仲裁在亚洲”论坛的演讲稿所做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