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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纠纷解决手段多元化

——“非诉讼争议解决:仲裁与调解”专题论坛讨论综述

作者:罗斌

  20世纪以来,非诉讼解决方式以蓬勃的生机迅猛发展,形成非诉讼解决机制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呼应着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新需求,也引起国际法学界的普遍重视。其中,仲裁与调解是非诉讼解决方式中的重要部分。9月5日,在世界法律大会上,与会代表就“非诉讼争议解决:仲裁与调解”专题进行了研讨。
  法院弱化对仲裁的监督并强化协助成为一种普遍趋势
  从当前国际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弱化对仲裁的监督并强化对仲裁的协助成为普遍趋势。与国际普遍实践相比,中国仲裁法关于司法与仲裁关系的规定在许多方面还不完全符合国际潮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认为,我国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与强制执行制度在具体设计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约定仲裁机构,增加了法院对仲裁协议审查的难度。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是,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仲裁机构,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是我国虽接受了自裁管辖原则的基本理念,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制度存在许多缺漏。三是我国法律关于仲裁协议可执行性及其强制执行制度也需完善,民诉法禁止仲裁协议当事人就协议项下争议向法院起诉是不科学的。
  中国的仲裁委员会要提高对外国投资协议仲裁的吸引力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杰罗姆?科恩就外国投资者可否在中国地方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进行了探讨。他介绍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各地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争议中的情况,认为外方选择在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数量并不多,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的法律不了解,另一方面,中国的仲裁委员会的宣传不够。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彼得?马兰克约克建议,中国仲裁立法中应对国外仲裁与涉外仲裁进行明确的区分与界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杨良宜先生则向内地提出两条建议:一是临时仲裁合法化;二是允许对立双方都是国内个人或法人的当事人到国外进行仲裁。
  首选是解决纠纷、形成协议,而不是形成诉讼
  英国布里斯托尔法律实践学院副主任安娜?布拉迪女士认为,人们之所以选择调解,是因为调解具有快速、廉价的优点。世界法学家协会名誉主席、来自委内瑞拉的富兰克林?豪伊特?雷纳里斯说:“司法途径对许多经验丰富的商人来讲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因此,他们总想规避司法。对司法机关的低效和不信任从另一方面也导致了ADR的兴盛。作为传统的法学教育,学生被训练在法庭去战胜对手赢得胜利,诉讼是目的;而调解则教会我们更简单、更慎重,以及真正有兴趣地倾听别人,基于理解和诚恳的谦逊会使冲突的双方愿意回到谈判桌上,并达成解决方案。就目的而言,首选是解决纠纷、形成协议,而不是形成诉讼,因为调解是一种独特的工具。”
  中国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王公义教授从新时期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角度,说明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必要性。

摘自《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10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