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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仲裁工作第二次例会纪要

  2005 年 12 月 6 日,全省仲裁工作第二次例行会议在宁波召开。 11 个市政府法制办和仲裁委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与会人员交流了各地近年来的工作情况和体会,讨论了当前面临的问题和应对措施,提出了若干工作建议。会议纪要如下:
   各地仲裁工作逐步进展
  《仲裁法》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以来已经整整 10 年,仲裁制度这一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市场经济中正被广大的民商事主体及社会各界认知认同。一年来,我省各仲裁机构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发展,坚持“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指导思想,突出仲裁的特色,有针对性地、主动地参与解决市场经济纠纷,初步形成了仲裁队伍,建立了仲裁工作机制,较好地发挥了仲裁的服务功能,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逐步体现。
  与会同志认为,我省仲裁工作已从无到有,从行政到市场,已有长足发展。各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在数量和标的额上都有很大提高。会上介绍,温州仲裁委员会去年受理案件 325 件,今年截至 11 月底已受理案件 541 件; 1999 年才成立的衢州市仲裁委去年受案标的额为 578 万,今年已超过 3512 万。杭州、宁波仲裁工作稳步发展,在全国各仲裁机构中有一定影响力。
  仲裁业务领域逐步拓展。综合各仲裁委受案情况,我省仲裁业务主要涉及以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产品质量纠纷,金融保险、期货交易、涉外经济合同,海事、海商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业务领域的拓展,表明仲裁制度具有广泛适用性,但必须立足于基础性工作即合同文本的规范,要积极主动地促成有闪行业主管部门在合同文本中载明仲裁条款。
  工作机制各有特点。各地仲裁委员会发展水平不同,各自均有特点。如,杭州仲裁委员会内部控制管理比较健全;宁波仲裁委员会根据地方特点注重向规模案件、高端层面发展业务;温州仲裁委工作思路、方法多样,适应当地环境的特点;台州仲裁委员会工作方式注重主动、开拓,着力向县级基础推广;金华、嘉兴、绍兴仲裁委也各具特色,努力开展业务,重视加强队伍建设。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开展工作晚,机构力量弱,也在努力探索,吸取先发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步子。
  维护公正形象,提高案件质量。各仲裁委普遍重视案件质量,大多采取了比较完整严密的工作保障措施,使我省仲裁案件的质量一直保持较高水准,仲裁的公信力得到提升,仲裁工作保持了良好声誉。如嘉兴仲裁委办案公正,程序规范,已树立起品牌效应,去年没有一件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据不完全估计,全省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平均比例不超过 3% ,最高不超过 8% 。仲裁过程中重视调解结案,进一步体现了仲裁工作的灵活性,使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继续提高。如绍兴仲裁委去年共受理案件 530 件,其中 80% 以和解结案,主动执行率达到 95% ;温州仲裁委去年共受理案件 541 件,其中 85% 以和解结案。
  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初具了竞争激励机制、廉洁保障机制等管理制度。为确保仲裁的公平、公正,各仲裁委在对仲裁员的动态管理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对仲裁员和仲裁庭形成了一整套监督、管理措施。总的来看,入口把关严,队伍基本素质较高。仲裁员队伍中初具了一批社会贤良和精英,既了解经济,又熟悉法律,能够比较好地运用商业惯例和行业规则依法解决纠纷。杭州仲裁委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初步形成行业规范和执业评价的工作机制;台州仲裁委从 334 名仲裁员中遴选 40 名仲裁员,建立首席仲裁员制度,并且通过咨询法院和律师协会,加强对首席仲裁员候选人品格和能力的考评,同时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同行业的监督,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清正廉洁的仲裁员队伍,确保纠纷公正、公平、及时地圆满解决。
  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仲裁既有裁决的功能,又具有为经济贸易、社会发展、市场主体服务的中介功能,更具有社会公益功能,其有偿性中更内含服务性质。全省绝大多数仲裁机构服务意识有所增强,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仲裁机构通过服务,摆脱“官裁”作风,成“民裁”品格,服务理念有了提高。如嘉兴仲裁委“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在日常接待时的“一杯茶,一声问候”,为当事人免费复印材料、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帮助调查取证等等,体现了仲裁制度的性质,维护了仲裁机构的形象。
  此外,各仲裁委在多层面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开展仲裁员沙龙活动;与国外国际仲裁协会就国际商务仲裁业务进行了友好会谈;与香港仲裁司、仲裁业学会签订学习交流协议;聘请省外、港台优秀仲裁员等等。各地仲裁工作的办公环境和设施不同程度得到改善。如,宁波采取“自己出一半,财政要一半”的方式,购置了 570 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目前其办公场所已达到 800 多平方米,扩大了影响力,也提高了公信力。
  仲裁工作有待解决的问题
  与会同志针对目前仲裁制度的效果和功能还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一是案件质量和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质量和公信力是仲裁工作的核心价值,仲裁的“自治”性质如果丧失质量和公信力,就无法生存。随着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仲裁收案的大幅上升,仲裁案件的质量问题面临严峻挑战,尤其是目前还处于发展起步期的仲裁委,更需要在提升仲裁质量和服务上狠下功夫。质量和公信力,取决于仲裁队伍素质和仲裁机构管理体制的健全,这方面问题不可忽视。
  二是仲裁机构管理体制与仲裁业务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目前,全省仲裁机构都面临着如何使内部管理适应快速发展需要的问题,个别地区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和面貌改变不快,机构管理模式仍显原始、陈旧,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要求。就当前而言,无论是刚起步的仲裁机构,还是已较成熟的仲裁机构,都要处理好法制办与仲裁委的关系,尤其在全国仲裁业协会还未成立的过渡阶段,法制办更肩负着对仲裁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现行体制下,走完全“独立”的“自治仲裁”道路最终会走上歪路,但是也不能搞“行政附属”。法制办在这个问题上要有清醒认识,尽到责任,既然“扶上马”,就要“送一程”,重在引导,落实监管和协调。如何有效建立对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监督、激励和制约机制,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
  三是仲裁程序有待完善。各仲裁委的很多仲裁规则直接套用了诉讼规则,目前多数仲裁委正积极探索修改仲裁规则。应该看到,仲裁机构行使的是社会裁判权,有别于国家裁判权,灵活性是其重要特点。要充分认识到仲裁的灵活性和独立性,相应地赋予仲裁一些可以融通的规则,不必强求与诉讼规则一致,甚至各个仲裁委的仲裁规则都可以因地制宜地有所区别,采用更为灵活的办法。
  四是与基层法院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仲裁制度实质上是对法院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分流,客观上存在着“案源”的竞争关系。仲裁法规定,法院要支持和协助仲裁的功能。少数法院对仲裁的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仲裁机构“与法院争案源”,突出表现在仲裁案件的执行上。仲裁法明确规定,对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是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而一些法院认定的不予执行或予以撤销的理由是裁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少数法院有时候往往以自己的审判方式来决定,在执行和证据保全等方面,个别法院不配合,、不支持。这些问题需要省级层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和精神做些协调工作,形成工作规范。
   2006 年工作初步打算
  会议交流了明年的工作意见:
  一是,围绕国务院法制办仲裁事业“二次创业”的要求,努力使仲裁成为解决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为仲裁业务开拓新局面,为工作大局做好服务。纠纷解决方式要从传统的对抗式转向“好人解决方式”,坚持以人为本,使仲裁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其消解矛盾、平息纠纷、促进和谐的功能。
  二 是,完善制度,抓好队伍建设。树立和完善奖勤罚懒、扶优汰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有的仲裁委决定对所有仲裁员重新进行考核、遴选,计划在现有的 334 名仲裁员中保留其中的 200 名,把优秀人才留下来;有的仲裁委计划通过完善办案流程,从立案、送达到结案整个流程都与绩效、奖金挂钩,督促各个流程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地工作;有的仲裁委继续加强对秘书处的管理,加强对仲裁员、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仲裁业务的培训,提高两支队伍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健全组织,扩大功能,在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方把仲裁委分会发展动作起来。金华仲裁委决定在义乌创立办事处;台州仲裁委决定对派出机构进行重新整合,计划设立“委 ------ 分会 ----- 中心”三级仲裁机构,针对本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决定重点扶持较落后地区,作为“特区”加快发展;宁波地区加强对消协仲裁办、工程造价管理办等仲裁委派出机构的管理,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设办事处拓展案源。
  四是,继续拓展业务,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上争取仲裁业务重大突破。台州仲裁委提出要主动与医药、汽摩、配件行业协会联系,在十大支柱产业中推行仲裁制度,积极参与各种招商会、洽谈会,宣传仲裁制度;温州仲裁委的重点行业仍然是建设系统、房地产系统等案源多,标的大的行业,并把船舶协会、低压电器协会等行业协会作为明年仲裁业务的重点拓展对象;宁波仲裁委提出业务要继续向高端发展,在巩固完善建筑、房地产、保险、证券等行业的合同规范化的基础上,争取在交通、港口、土地管理、金融、政府招投标等重点项目上有所突破等等。
  会议结束时,省法制办郑志耿主任对深化认识、发挥功能,进一步促进我省仲裁事业发展谈了看法,提出了工作要求
  会议商定, 2006 年全省仲裁工作第三次例会在金华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