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1日下午,杭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由陈桓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06年9月8日正式公布实施,主要涉及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对仲裁事业的支持力度,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有力推动仲裁功能的发挥,同时确保仲裁裁决公正,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学习会上还讨论了秘书处起草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的意见》,并由陈桓副秘书长通报了仲裁工作与法院下一步需要衔接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 陈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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