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 吴声华
(2007年3月12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
在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下,杭州市消费争议仲裁志愿团在今天正式宣布成立了。我首先代表市政府法制办和仲裁委员会对消费争议仲裁志愿团的成立表示祝贺。
作为一种不同于诉讼的法律制度,仲裁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如当事人自愿原则、便利原则、一裁终局原则等。正是这些优势和特点,决定了在不同的领域中,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诉求目的决定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从国际上看,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的适用范围应当是相当广泛的。不但所有的商事活动和绝大部分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而且有些国家还规定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也可以用仲裁方式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至今已经有12个年头了。但整个社会对仲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却还相当不尽如人意。一项好的制度如果不为人所知,当然也就谈不上充分发挥它的社会效应。在仲裁法颁布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经有着多年的行政仲裁经验,而且在社会经济生活曾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希望消费争议仲裁志愿团的仲裁员能在工作中认真学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过去的成功经验,努力扩大仲裁的社会认知度,使仲裁这项先进的法律制度真正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我还要对参加消费争议仲裁志愿团的仲裁员提点建议。参加志愿团的仲裁员基本上都是杭州仲裁委员会的骨干仲裁员,而且都是有相当社会知名度的律师、教授,名单看,确实阵容极为强大,你们自愿义务把一部分精力投入到消费争议仲裁解决中来,自愿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你们的行为是无私和高尚的,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消费争议仲裁虽然面对的是些普通消费者,产生不了什么经济效益,但其社会效益不可小视。每个社会人都可能在某种情况下成为一个消费者,而关系自身利益的事无小事,这也正是消费争议金额虽小社会关注度却非常高的原因之一。参加消费争议仲裁志愿团的仲裁员既然有热情自愿投身消费争议仲裁这个工作,就要认真对待,将其当成一个事业来做。在处理消费争议案件时,要象在仲裁委员会接受指定办理仲裁案件一样,认真审慎地履行仲裁员职责,始终牢记自己的仲裁员身份,言行都应遵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的规定。杭州市工商局和杭州市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争议仲裁的主管部门之一,仲裁员在志愿团履行职责时应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指导,并积极宣传仲裁制度,引导消费者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最后,希望杭州市消费争议仲裁志愿团能够尽快顺利开展工作,祝大家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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