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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动态
 
关于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工作中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


杭公交[2008]91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杭州仲裁委员会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根据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杭州”的决定》精神,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我市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工作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仲裁意识,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在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仲裁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的一部重要法律。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于优化服务和管理结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仲裁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仲裁法律制度逐步得以确立,仲裁作为与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其独具简便、快捷、节约成本、一裁终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等优势和特点,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接受和认同。
  将仲裁机制引入交通事故赔偿工作,是新时期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积极探索,为交通事故赔偿工作开辟了多元化解决机制,既方便了当事人,也减轻了一线交警的工作压力。各级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切实将此作为方便当事人、为群众办实事和创人民满意活动的一项具体工作来抓紧抓实。
  二、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明确工作职责,逐步推广仲裁工作
  根据前期试点工作的经验,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杭州仲裁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工作中,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杭州仲裁委员会设立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仲裁中心,具体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仲裁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仲裁中心设在杭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同时,在市局交警支队各直属大队以及各地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设立仲裁受理处,负责具体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仲裁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工作规则,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理顺办事程序,确保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化。
  杭州市公安局确定交警支队法制处为牵头部门,负责在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仲裁的日常工作中与仲裁机构的协调、沟通,并负责会同在关部门对下属交警部门的培训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一线办案民警要了解和掌握基本的仲裁法知识和仲裁规则,在接警、受理、处理事故等各个环节学会运用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积极推进交通事故赔偿仲裁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协作配合,切实提高仲裁工作的实效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中要积极、客观地向当事人宣传仲裁法律制度,使其充分了解仲裁方式的优势和特点。各仲裁受理处要在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下,向当事人讲解仲裁程序、规则及收费标准,使其了解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和特点,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解决方式。
  杭州仲裁委员会及各仲裁受理处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服从统一安排,主动维护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秩序和形象。要切实加强业务和队伍建设,选派法律知识全面、仲裁业务熟、沟通能力强、政治素养好的人员充实到此项工作中来,努力提高仲裁员和书记员的素质,理顺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树立良好的仲裁形象。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为各仲裁受理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并为其顺利开展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对工作中存在的分歧和问题,双方要共同努力,及时协调解决,为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创造便利条件。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仲裁委员会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