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子右上角。
二、考试时只准携带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考生携带资料、提包等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三、严禁使用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如考生携带上述物品的,必须关机并随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笔试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才能交卷退场。计算机技能测试,迟到者不得进入考场。
五、答题前应先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不得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做任何记号,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严禁交头接耳,夹带、翻阅、传递资料(纸条),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
八、严禁将试题带出考场。考试开始铃响前和考试结束铃响后,应考人员不得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九、对违反考场规则者,按《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处置。
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考试规定,制定以下处理办法: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未用规定的笔作答的;
2、错填姓名、准考证号的;
3、未按准考证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
4、未按考试规定的时间退场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6、将试卷带离考场的;
7、在考试开始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的;
8、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2、偷看他人答卷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3、夹带、翻阅或传递资料(纸条)的;
4、使用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电子字典)等工具的。
三、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者威胁他人等行为,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通报:
1、伪造、涂改学历、准考证等证件或用假证明获取考试资格的;
2、请人代考及代人考试或偷换试卷的;
3、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者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处理办法。经查实,应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由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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