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仲裁委员会 叶时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仲裁工作安排座谈会提出要实现我国仲裁的第二次创业,就是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落实到仲裁工作中。
一、充分认识仲裁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立的全新的仲裁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1.仲裁的社会性。依法成立的仲裁委员会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仲裁机构独立公正地开展仲裁活动。
2.坚持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市场经济的纠纷。仲裁,作为诉讼之外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注重营造兼容与亲和的氛围,变对抗为协商,寻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合情、合理、合法、平和地处理纠纷。仲裁机构通过提高案件的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解率及裁决自动履行率,既平息了市场主体的纠纷又促进了合作。
3.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性。仲裁方式的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均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4.仲裁程序简便、灵活,体现了仲裁的高效、快捷。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妥善处理各种矛盾推动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实践证明:我国的仲裁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法律制度,是诉讼之外解决民商事争议重要而有效的途径。仲裁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其积极作用。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仲裁工作提出了快速发展、发挥更大作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十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关心与支持下,全国创建了185家仲裁机构,依法聘任5万多名专家担任仲裁员,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仲裁队伍,公正及时妥善地解决了14万多件民商事纠纷,社会对仲裁的认知度有了明显的提高。
社会公众和市场经济的主体参与仲裁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全国仲裁的案件近几年的增长率都在30%至60%之间,标的年增长率也在28%左右。长期以来仲裁“养在深闺人未识”的状况已经得到初步改变。
在开创我国仲裁事业的进程中,全国仲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即“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仍十分突出。
仲裁法实施快十年了,全国仲裁机构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仅占全国法院同类案件的1%,这与“仲裁要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决民商纠纷的主要手段”的目标相比,与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仲裁事业还有相当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这说明,仲裁事业整体上还没能形成良性循环的工作机制和快速发展的长效机制。形势决定任务,怎样使仲裁工作形成良性循环和快速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是下一步全国仲裁工作面临的任务和课题。
今年1月全国仲裁工作安排座谈会提出,“全国仲裁应该从头开始,进行第二次创业”。这就是说,今后十年仲裁的发展应该是从零开始,去进行新的长征,去进行第二次创业。作为仲裁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一代仲裁人应该这样去思考和认识问题,才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肩上的重任和历史使命,任重而又道远。
三、做好新形势下的仲裁工作,就是要在仲裁制度初创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创业
1、努力建设仲裁的快速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和长效机制
建立仲裁事业快速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和快速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仲裁的第二次创业,应该从仲裁工作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两个方面去努力。
从外部看:仲裁法的修改,中国仲裁协会的组建、司法监督的完善与行政、司法、立法机关的支持是实现中国仲裁第二次创业的重要条件。
仲裁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是十分紧迫的。因为仲裁法是仲裁机构和仲裁事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从立法的角度去解决仲裁法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从仲裁法律制度的角度去协调、保障仲裁事业发展的条件,从仲裁法律制度上去确立一种仲裁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和快速发展的长效机制至关重要。仲裁法颁布、实施十年了,修改一次十分不容易,确要做到精修、精改。这是第二次创业的奠基石。
中国仲裁协会在仲裁工作中的地位、性质、职责在仲裁法中已有规定(但较原则、不具体,本次仲裁法的修改应进一步明确)。十年历程,仲裁机构确实需要一个组织来引领。仲裁协会的建立应该高标准、高起点、高要求地制订出一个大家比较满意的章程,共同遵守与执行,用以规范和监督仲裁机构,实现自律。克服目前仲裁机构各自为政、孤军作战,难以形成合力、难于做到资源共享的局面。这些工作实现了,全国仲裁发展的良性循环和长效机制才有保障。这是第二次创业的组织保障。
十年来各级法院对仲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把关心、支持仲裁放在第一位,依法监督放在第二位。仲裁工作有了今天的发展,是与法院的关心、支持和依法监督分不开的。但少数基层法院对仲裁法不熟悉,认识有偏差,造成监督过严。不当地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案件,使仲裁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力、一裁终局等优势受到了损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或实施细则应尽快出台,统一各方对仲裁法的认识、理解和执行,使仲裁的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环境。这是二次创业的司法环境保障。
仲裁事业发展需要政府在人、财、物方面继续给予支持,把仲裁法的宣传、普及提上议事日程;需要司法机关依法支持监督仲裁工作;需要立法机关检查推动仲裁法实施和加快仲裁法的修改。这是二次创业的工作环境和物质保障。
从内部看: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与建立一支专家型仲裁工作人员队伍是实现中国仲裁第二次创业应抓好的重要环节。
十年来全国陆续成立了180多家仲裁机构,大多数仲裁机构不同程度存在着需要从硬件和软件方面加以规范和提高的问题。仲裁机构的经营应该从粗放式经营,尽快转变到集约式经营上来,以取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以改变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这是形成仲裁机构发展良性循环的基础。基础不夯实,第二次创业的大厦无法建成。
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仲裁机构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建立一支社会公信力强、业务素质高的仲裁员队伍和首席仲裁员队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和仲裁的形象。要加强对仲裁员行为的约束,建立仲裁员责任制度,形成仲裁员公正性的保障机制。
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仲裁案件审理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如何保持这支队伍的连续性、递进性和稳定性,如何吸引人才,如何为这支队伍的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发展空间,是第二次创业中摆在仲裁机构面前的又一课题。人的因素、人才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十年的仲裁实践表明,应该建立一支专家型的仲裁工作人员队伍。这支队伍首先应该是热爱仲裁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公道正派、无私无畏。同时,也应是精通仲裁理论和实务,熟悉法律的专家。同时熟悉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
仲裁工作实现第二次创业的外部和内部条件,都是形成仲裁工作良性循环和长效发展机制的有机部分,缺一不可,并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这些方面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是一个系统工程,且有一定的开创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在仲裁制度初创的基础上,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实现第二次创业,仲裁机构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行调研,制定制度。仲裁机构要对所在地仲裁需求和发展潜力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发展战略和目标,并建立战略管理制度,坚决地执行。
二是坚持公正仲裁方向,进一步提高社会声誉。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的公正性保障机制。严格执行仲裁员“德、才、能、望”的任职资格条件,严格执行仲裁员披露和回避的规定以及仲裁员守则,完善仲裁员的责任制度,并设立仲裁监督机构,对仲裁员办案的独立、公正性进行评议。
三是继续提高办案质量,打造自己的品牌。从实践中逐步组建社会公信力强、思想业务素质高的首席仲裁员队伍。案件中的复杂疑难问题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对专家咨询委员会作出的咨询性意见仲裁庭应当认真对待。
四是进一步提高仲裁“三率”,以特色赢得市场经济主体的青睐。我国仲裁法确立的仲裁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经济纠纷的非诉讼制度,在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和要求上应有其自身的特点。要不断提高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民商事纠纷自愿和解调解率和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要树立正确的仲裁理念,变对抗为协商;要充分体现仲裁省时省费、降低解决经济纠纷成本、便民利民等优势。在仲裁过程中务必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取得当事人的尊重信赖,合作配合,变对抗为协商,引导当事人审时度势,和谐共济,友好解决纠纷。
五是加强仲裁机构的自身建设,夯实仲裁工作快速发展的基础。仲裁委管理必须引进竞争机制,提高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同时创新管理制度,在战略管理,开发管理、仲裁事务质量、仲裁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大胆创新。
以上这五个方面的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了,以第二次创业为契机,仲裁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就能得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