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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生同志谈树立正确的仲裁理念

   什么是现代化的仲裁理念?传统的仲裁几乎和诉讼差不多,是一种正面对抗的模式,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感到这是一种陈旧的观念。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仲裁应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谐性,不能拘泥于传统的两垒对抗类似诉讼的模式。实践证明,以这种模式解决问题往往事倍功半,有时越是分清了是非,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越激化,这是失败的处理纠纷的方式,不是我们仲裁所要追求的。
   去年,我参加了几次全国性的仲裁工作会议,另外也有机会访问了英国皇家仲裁员协会和法国的ICC,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仲裁的理念正在飞快的发展和变化。我国6年前颁布的《仲裁法》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这一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把事先设计好的一个仲裁模式,植入这么一个变迁发展的社会。怎么样才能使这个制度更快、更和谐地融入市场经济?我认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个条件是市场经济真正内在需要这么一个制度,它必须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需求,能对发展生产力起到一个积极保护和推动的作用。其次,这个法律制度的设置,必须在意识形态上代表着先进法律文化的前进方向。因为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种文明教化、一种人文熏陶,而不是与德治格格不入的东西。比如说,仲裁庭的气氛要和谐和宽松,更加理性人情化,而不是双方剑拔弩张,刀光剑影。仲裁毕竟不是法院,如果不能突显其优势,把它搞得跟法庭一样,那就是失败。第三个条件是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事实上,真正的利益未必只体现在纸面的仲裁请求上。我们仲裁员应该启发当事人综合分析权衡利弊,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真正需要得到什么。当事人有时只为了赌一口气,不管多大成本一定要争到底,结局是两败俱伤。市场主体不仅要竞争还要善于竞争,在纠纷的处理上,应尽量避免劳心伤财;双方当事人生死决战至最后一刻,死固然可悲,生者也可能元气大伤,没有大胜而是惨胜。孙子曰:“将不胜其忿而蚁附之,杀士卒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灾也。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战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毁人这国而非久也,必以全争于天下,故兵不顿,而利可全,此谋攻之法也。”

   如果杀敌一万自损五千,不值。

   我们研究今天的仲裁理念,就是希望仲裁制度能够更快地融入社会,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功能。我认为,转变和更新观念要明确以下三点:

   (一)并不是一切民商事纠纷都一定要诉诸官方。许多社会矛盾本来是可以由社会自行消化、自我平衡的。健全、发达、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这样的功能,仲裁应当承当起这样的历史任务。

   (二)仲裁对于诉讼来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案件分流问题。仲裁不是第二法院,也不是行政裁决中心,要努力发挥仲裁区别于审判权、行政权的特色来,创出自己的牌子。我觉得最有必要发挥其灵活性、兼容性,即在仲裁案件时,更多地遵循商业惯例,游戏规则。我们传统的观念,解决纷争只能在对抗中决胜,提供一个对峙的公平的环境,你出一手,我出一手,最后一决雌雄,两造的基本关系是对抗。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卢云华副司长对传统观念形象地说,这就好像是在一条独木桥上,两人相向而行,不是你把我挤下去,就是我把你挤下去,只能一个人通过。我觉得作为仲裁主持人,如果仍拘泥于传统的胜负观,不善于因势利导指引、开导当事人,不善于在仲裁庭上营造一种对话的、谅解的、和谐的气氛,那我们往往通过仲裁反而加重了对立的情绪,尽管搞清了是非却不利于裁决的自觉履行。所以这次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提出,把提高“两率”作为对仲裁员、仲裁委考核的要求。这是一个很新鲜的而有意义的事。因为案件“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体现了当事人对仲裁效果的的信服率。我觉得,“两率”提高了,仲裁的公信度就增强了,仲裁的可择性也就自然上升了,同时法院撤销裁决、发回重裁和不予执行裁决对我们的困扰也就从根本上釜底抽薪了。

   (三)仲裁一定要营造一个和谐的气氛。我们仲裁员坐在庭上大可不必像法官那样绷着脸,要让当事人有一个亲切的感觉。不但让当事人感觉到我们客观、公道、正派,而且让他们感觉到我们是真正设身处地在替他们着想,和他们商量这个纠纷用什么方式来解决最为合适。包括律师作为代理人,也要共同来营造这样一个气氛。我们最热门的话题就是加入WTO,世贸组织解决争端就强调用ADR来解决争议。如今国外正在兴起一种专门研究争议解决的学问,叫作“争议解决学”或“解决争议学”,这是国际上的大趋势。当前的潮流就是要倡导和解,仲裁员应该尽量降低两造的对抗性。一个钉一个铆去细究细枝末节未必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每一件事实都要查得一清二楚,每一桩分歧都一定要搞出谁是谁非,这只是一种理想,大手笔、高境界,利利索索地办案,近情近理,那才叫高明。

   我最近看了一篇文章,作者是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前任主席、英国上诉院的大法官、现任伦敦国际仲裁院的名誉主席。他认为,仲裁绝对不要刻意模仿法庭审判。为了保证效率,第一需要一个高水平、根据特定的案件需要、适合于特定争议的仲裁庭。第二在程序上要有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和不拘形式。第三要有开明的、有知识的、摆脱偏见的律师来代表当事人。第四要有方便的仲裁地点。他说:“仲裁员在观点上必须是全球性和国际性的,不是对抗性的,而且永远不要进行辩护。”美国人说时间就是金钱。我看时间绝对比金钱更重要得多,丧失了时间,当事人付出的代价是无法衡量的,也很可能是仲裁事业走向枯萎的根因。所以他又说:“仲裁最大的费用在于经营管理时间的损失,而这种费用最后是令人不能容忍的。仲裁解决争议不是简单地来一个黑与白的分明,这里面可能没有明确的胜诉者或败诉者。因为没有时间去审查谁在法律上是‘对的’和谁在法律上是‘不对的’。用法律程序去对复杂的商事争议进行全面彻底的分析然后解决其争议需要时间,而花费这种时间显然是不值得的。”所以仲裁的优势不仅要体现合法、合情、合理、还要体现合算,那么到底合算不合算,要看是不是真正省时、省钱、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