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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耿同志谈仲裁
   仲裁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是市场经济秩序和权益保障对法律制度需求的表现。目前,仲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因此,全面推行这项制度很有必要。
  仲裁方式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中人”居间调解、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惯例、传统方式和“和为贵”的民族文化心理相吻合,这对解决民商事纠纷很有好处。仲裁实行非地域管辖,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和评价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仲裁制度把市场机制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有特色的。仲裁制度吸收了司法程序中的“良性”因素,但又保留了非司法化的“简便特征”,省去了许多程序上的繁缛,也‘可以节省行使诉权中的“交易费用”,体观了市场经济的节省原则和便民精神。仲裁制度设定的程序简便而具有亲和力,对解决某些可以谈判和协调的案件,不仅是必要的,也更有效能。这种非司法化的具有亲和力的解决方式往往更容易为老百姓所接受。仲栽解决民商事纠纷具有非公开性,内涵着商业价值和人文价值,这对保护那些不愿让人知道、属于商业方面需要保密的有它的商业价值;中国人办什么事都讲究“面子”,不喜欢“胜王败寇”的结局,这种文化心理也有积极作用的一面。仲裁的非公开性,比较亲和,大家坐在一起交换意思,协商解决,由仲裁人居间依法“裁决”,综合地体现了中国人“面子”价值。仲裁事业要发展,发挥仲栽制度的作用,运用这些制度特征很必要,可以说仲裁发展的空间就在于这些制度特征的发挥和运用。
  做好仲裁工作的几个要点:一是设置仲裁机构和开拓 仲裁事业要得到政府的支持。仲裁制度既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安排,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初期阶段,离不开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二是发挥仲裁制度功能,必须着重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诚信”、“公正”、“效率”建设。仲裁机构要特别强调诚信问题,一定要有公信度。如果没有公信度、仲裁机构的存在和发展就成问题了。仲裁员必须具有公正自律的职业操守和快捷的办事能力,仲裁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十分重要。三是仲裁员需要树立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国际间民商事纠纷很多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凡属大型企业,比如说全球50强企业,它们之间发生纠纷,基本上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WTO规则中就有一个争端解决机制,这个机制带有裁决的性质。但在裁决之前是磋商,磋商之前有非正式沟通。这种程序设置是仲栽理念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里的一种运用,同时又吸收了司法审判制度中的两审终审制,将这两个机制结合起来构成WTO解决争端的方式。WTO规则用博弈论思维来解决国际间的民商事纠纷。即你做决策在考虑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也要设想对方是怎样考虑他的利益,因此在决策之前,就要互相“相让”和“想到”,这就是著名的“博奔论”思维的运用,也是当今逐步为人们所接受的“双赢”思维。仲裁员在调解、劝告当事人的时候,也是可以来用的。按民间讲法“你不要得理不让人”,“也不要得利不让人”,你自己得利,也要考虑让人家得利,这样双方都能得利,矛盾也就容易解决。同时,解决问题的成本也会低一些。从事件栽工作的仲栽人应该有这样的思维方式。
    (摘自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郑志耿同志在第三届杭州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