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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职业素质
  仲裁制度的基础是私权利纠纷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权授予仲裁机构行使,仲裁员是最直接地行使仲裁权的主体。因此,仲裁员的素质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能否得到公正的裁决,仲裁权能否最终实现,往往都与仲裁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联系。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探索,认为一个合格的仲裁员,除了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应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一、 仲裁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实现仲裁权的独立与公正的基础
  (一)要有公正、廉洁的思想品格。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和生命,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断,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而仲裁员要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作出终局裁决,关系重大,唯有廉洁公正,方能担此重任。不论是当事人选定,还是仲裁委员会指定,只要从事仲裁活动,就应该"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超脱各种利益和人情关系,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得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
  (二)要有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仲裁员应该清楚,许多争议,由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往往是现象掩盖本质,真伪难辨。唯有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认真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许多优秀的仲裁员总是唯恐自己不能细致入微,客观全面地审查判断证据;唯恐自己不能运用证据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唯恐自己不能实事求是、正确运用法律、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决。这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认真严谨的态度,正是仲裁员对工作高度负责的表现。
  (三)要树立及时、高效的仲裁理念。仲裁员应该讲究工作效率,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快结案。公正和及时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公正,仲裁失去存在的价值;只有公正,而没有及时,仲裁的效用会大大降低,"迟延的公正从根本上就是不公正"。对当事人、代理人来讲,早一天结案,就早一天解脱,就少一天损失,就多一分执行裁决的机会和把握。作为仲裁员应当体谅当事人的处境和难处,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充分发挥快捷、高效、灵活的仲裁优势,提高仲裁的效率,从而确保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先进性。
  二、仲裁员的办案能力是确保提高仲裁质是的关键
  仲裁工作专业性强,对仲裁员各方面能力要求很高。不仅要有法学理论修养,熟悉法律程序和实务,还要有运用各类专业知识审理案件。
  (一)观察能力。善于通过案卷材料、开庭审理发现争议焦点、证据疑点,弄清当事人参加仲裁的心理动机。
  (二)反应能力。准确理解当事人意思表示,思维敏捷,对仲裁审理中当事人发生的各种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因势利导,把握解决争议的最佳时机。
  (三)分析概括能力。对证据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抓住要点,理清思路。
  (四)组织协调能力。控制庭审秩序和节奏,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陈述进行协调,使庭审始终围绕案件的核心问题有序进展。
  (五)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准确完整表达自己的思想,运用事实、法律、法理,解决当事人认识上的偏差。将仲裁结果准确无误地体现在裁决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