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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办案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仲裁员与代理人的关系。在仲裁实践中,有个别仲裁员把自己的身份与代理人相混淆,在仲裁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辩论,在仲裁庭合议时为选定自己的一方当事人寻找各种证据和理由。虽然这种做法只在个别律师仲裁员身上表现较多,但危害极大,不仅使仲裁委的信誉大打折扣,而且背离了仲裁员的信誉大打折扣,而且背离了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得仲裁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裁决,造成当事人的不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纠正。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仲裁庭与仲裁委的关系,仲裁庭是仲裁委依照法定程序组成的,具有裁决权;仲裁委是依法行使仲裁权力的组织者,对仲裁庭具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力,但不干预仲裁庭的依法仲裁活动。仲裁员应当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仲裁委的监督,积极配合仲裁庭与仲裁委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
  三是正确处理好仲裁庭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仲裁委为解决仲裁案件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确保办案质量而设立的智囊团。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确保专家的意见能为公正裁决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不能直接干涉仲裁庭的仲裁,但仲裁庭在保持独立仲裁的同时,也必须认真考虑、慎重对待。
  四是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仲裁委没有经济效益就谈不上发展,但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就背离了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大方向,仲裁工作就不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实现跨越式发展也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以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是保持仲裁工作旺盛生命力的根本。


摘自《烟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