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制度有四种:人民调解、行政处理和仲裁及民事诉讼制度。其中,仲裁与诉讼组成民事法律体系。已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是仲裁制度。放眼全球,作为解决多边贸易争端的最重要的场所为世界贸易组织,即WTO。该组织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对世贸和投资产生影响。权利与义务平衡为WTO的重要特点。法治为其核心。透明度、非歧视、公正、无行政干预等则为其基本原则。加入WTO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入世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一致。它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利于进一步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有助于平等参与国际贸易仲裁,促进经济发展。
目前,仲裁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解决民、商事纠纷及国贸争议的一种普遍法律制度。因我国只与15个国家签订了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即法院判决只可能在15个国家执行。而我国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仲裁裁决可在136个国家、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以仲裁来解决纷争为必由之路。争议诉诸仲裁具有客观必然性。
“入世”使我国经济与国际逐渐接轨,法律和司法制度涉及吸收和借鉴问题。外国仲裁涌入中国市场,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带来先进经验,诸如战略规则、管理、办案制度、品牌效应等,这给国内仲裁以学习的机会,由此必加速内地仲裁自身及国际化发展进程,缩短与外国同行间的差距。“入世”后,市场对仲裁在投资、反倾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间的国际保护等需求大为增加,涉外贸易纠纷陡升,仲裁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得到拓展。“入世”为内地仲裁进军国际市场提供了机遇,国内仲裁可在为国内企业服务的同时,走出国门;在竞争中,积累解决涉外纠纷的经验,可进一步面向世界。“入世”给净化国内仲裁环境带来机遇,届时,我国将按国际规则办事,必在经济运行、社会管理、法律领域进行调整。仅以法律领域看,便会对立(执、司)法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司法腐败、诉讼权受侵害、打官司被迫打关系等影响司法的非正常因素得以逐步消失。
仲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机制。“入世”后,仲裁的优势及在为经济创造有序发展环境方面的独特作用是相当明显的。它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及WTO的基本原则,保证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利益;它缓解了司法审判压力,减轻其负担,且对传统的“厌(畏)讼”观念的不良后果起到了有力的矫治作用,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国内及涉外仲裁,包括自贡仲裁委员会与国际接轨的时日已久,尤其是涉外仲裁自50年代产生之初,便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并相对发达。目前我国涉外仲裁的受案数居世界前列,涉外仲裁委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影响,是国际上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特别是北京、香港分居世界商事仲裁第二、第三大中心。仲裁已在中国生根发芽,他们有掌握中国标准仲裁语言的优势;有熟悉的文化背景;更有低廉的收费,优质高效的服务。他们已充分认识到与“入世”相伴而行的巨大机遇。为此,从国际仲裁发展的大视野,审视国内仲裁,及时了解国际仲裁动态,把握其发展潮流并规划其战略,提高专业素质,施加危机与紧迫感,发展仲裁网络,提高仲裁覆盖面,增加竞争力,巩固既有市场,走规模、专业化道路,培育信任(誉、用)观念和仲裁观念及市场经济观念,已成为当前我国仲裁工作所面临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