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州 仲 裁
第 九 期
(总第72期)
杭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编
2003年9月22日

本 期 目 录

 

特载:我国司法体制自上而下酝酿重大改革
仲裁研究
裁决书应详尽充分地表述举证、质证情况
简讯
 
我国司法体制自上而下酝酿重大变革
  5月28日,中央有关机构牵头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考虑改革方案。之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对全国法院开展的司法大检查中作出重要批示:要从司法大检查中研究推进司法改革。
  早在去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已经表示了改革的决心。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大法官”论坛上,毕业于人大并担任母校兼职教授的肖扬作了首场题为“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的报告。在这个非官方的场合,肖扬坦率地说,“近年来,各界对于我国现行法院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不少批评。有些批评很有道理。司法制度出了问题,需要改革。”在这次会上,他以开放的姿态透露了未来法院改革的八大内容。
  改革的迹象同样出现在最高检院内。最高检此前分别成立了两个小组———司法改革小组和检察改革小组。前者考虑司法体制改革,后者着眼检察内部的“修补”。
  7月22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将一份《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司法改革———中国司法改革学者意见书(讨论稿)》递交至高层司法机关,希望作为学术意见参考。
  从十六大报告七个方面具体论述“司法体制改革”到目前司法部门的改革迹象再到民间司法改革白皮书的出现——实务部门和学界都认为,中央已经充分表明了要改革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面对法学院的学生,坦陈了中国司法的缺陷。他将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概括为“三化”,即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我国按照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每一级政权都设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除了乡镇政权外,其他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现行的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为主,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但中国目前司法的行政化特质使司法机关在保持中立上遇到很大阻力。以法院的体制为例,行政化就主要表现在:法院和法官的行政化,法院相互关系的行政化,法院内部审判业务运作的行政化,法官人事管理的行政化。
  司法机关建立了一套与国家行政机关类似的等级化管理体制。在法院审判中最典型的体现就是案件请示汇报制度。这项制度虽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和诉讼制度中没有被明文规定,但已经固化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典型模式。制度的初衷显然是为了减少错案,但它却影响了司法独立,上下级法院法官在案件审理上的依附关系,不仅导致了当事人上诉程序的空洞化,也干扰了下级法院法官的独立司法权。
  另一个表现是案件审批制度。这一制度带来的弊端是:它使得直接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没有决定权,而对案件有决定权的法官又不直接参与审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人”的问题也是个大问题。肖扬说,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官是一个职业。说白了,不是什么人都能当法官的。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法院完成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的前提。他认为,目前的法官职业化状况让人担忧:一方面对现任法官中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消化”;另一方面目前仍有一些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进入法院要当法官,从而增加了法官队伍职业化的困难。
   法院在许多国家被称作“正义院”。在我国,让法院在国家权力与社会架构中起更重要作用的呼声一直不断。一些涉及法院改革的核心观点为:扩大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建立三审终审制,死刑案件可以上诉到高法;高法在大行政区设立巡回法院;取消司法解释制度,采行判例制度;设立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职能;(这是部分理想派的观点,另一些务实的学者认为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在全国人大设宪法委员会更符合中国现实)取消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职能,将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据知情人透露,这一项改革基本确定。司法部已经开始了筹备工作。)以及废除法外请示汇报制度;废除错案追究制以及根据改判率考核法院和法官的作法;取消请示批复制度;将死刑复核制度改革为三审终审制;地方各级法院人、财、物全部受制于省级人大,各地市县级人大无权任免当地法官。这些都纳入改革视野。
  据透露,以上的部分建议已经被有关部门吸纳,“一些已经铁板钉钉,一些已经开始筹备”。乐观者认为,司法改革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必然是有计划、有节奏的渐进过程。一位学者用圣经上的话表达他对司法改革的耐心——“那门是窄的,那路是长的。”

摘自《南方周末》2003-8-14
 
裁决书应详尽充分地表述举证、质证情况
鲍培伦
  以仲裁方法解决民事活动主体之间的纠纷,已愈益被公民、企业所接受。仲裁工作的生命力在于仲裁结果的公正、合理,而仲裁结果则以裁决书形式体现。因此,裁决书的制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仲裁工作的发展处于何种状态。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争议通常是围绕着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通常又离不开事实认定方面的分歧。同时,如何判断争议事实又依赖于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的分析,故写好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就成了制作裁决书的重头戏。
  裁决权来源于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不公开进行(除当事人协议公开)、仲裁一裁终局等特点,决定了当事人乃至社会对仲裁裁决文书有一种合理的企求,即裁决结果的公正、合理在裁决书的表述得到充分体现。
  仲裁员不能满足于裁决结论的正确,还必须在裁决书中表述这种结论是通过透彻的分析、缜密的论证得出的,而不是拍拍脑袋歪打正着。仲裁员如果将分析、论证过程留在自己的思维中,留在内部评议的记录中,在裁决书中却没有充分展现,这种做法有意无意地掩盖了分析、论证过程中的漏洞,其弊端不一而足:其一,当事人不能理解对争议事实的最终认定是如何作出的,总觉得仲裁结果有失偏颇,然后就寻找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补救方法,使原本可以让当事人心悦诚服的裁决陷入“讼累”。其二,不利于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虽然得到支持的一方觉得仲裁公正,但没有获得支持的一方,由于其败局的要害处没有被点到,有理由认为裁决不公。结果,胜败双方对裁决均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其三,不利于提高仲裁员的仲裁水平。俗话说,兼听则明。仲裁员独立仲裁,其之所以采纳一方意见而不采纳另一方意见,如何说服自己信此而不信彼,来不得含糊其词和似是而非,只有使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分析的逻辑性、说理的透彻性达到无懈可击的境界,并通过裁决书予以展现,才不失为一名优秀的仲裁员,确保仲裁工作的应有质量。
  有鉴于此,仲裁文书中对争议事实的举证、质证情况的表述应详尽、充分。
  复杂不应是人为的,复杂与简单取决于案情本身,通常不取决于标的大小或争议大小。因为标的大的案件可以是简单的,标的小的案件可能会非常复杂;争议大小也不全代表复杂性,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的案件固然不可能很复杂,但争议大的案件有时一方明显属于无理抗辩,证据呈一边倒,那案件也显得不太复杂。
  争议事实复杂的案件,一般举证、质证情况也比较复杂,而且量大。裁决书中既要详尽表述又不至于过分臃肿,如何处理得当,的确是制作裁决文书的一门艺术。笔者以自己仲裁工作的有限实践,谈一些认识:
  (一)对复杂举证、质证情况的表述应详尽而充分,这是第一位的。只有在此基础上追求简洁,使之完美,才能成为高质量的裁决文书。如果仅仅是不够简洁,尤其是制作文书艺术性稍欠缺,整体上仍不失为一篇较好的裁决书。但是,为片面追求简洁扼要,使描述的举证、质证情况残缺不全,断缺了逻辑推理过程中的主要环节,那么再“艺术”化也是一篇不合格的文书,因为简洁是相对的,要因案而异。当然,详尽、充分也是相对的,达到全面反映案情即可。
  (二)仲裁员制作法律文书,处理好复杂案件举证、质证情况的表述,应立足于自己进行组合、归纳,在不曲解当事人本意的前提下,可以不拘泥于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表述方法和具体语言。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和代理人受其法律水平、思维方向、抗辩需求、表述方法的局限,举证排列、质证抗辩往往比较零乱,从而给仲裁员制作裁决书时有条有理地表述举证、质证情况带来困难。仲裁员虽可以要求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条有理地进行举证、质证,但这毕竟不是他们的义务。所以仲裁员制作文书不能依赖当事人或代理人为自己捉供便利。
  (三)复杂案件举证、质证情况的归纳处理,不应是出于惜墨限篇的动机,而应在保证裁决书质量的前提下,不至于篇幅过于冗长,给人“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感觉。因此,尽管当事人和代理人的举证、质证条理不清晰,但仲裁文书可以在罗列举证、质证情况,尽量反映举证、质证原貌的同时,再对举证、质证馆况分类归纳,条分缕析,使裁决书中仲裁庭的归纳部分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
(四)反映举证、质证情况的原貌,不等于不可以归并同类证据,如在有的证据基础上形成新的证据,典型的就是用作鉴定、评估的基础证据,在这些基础证据的举证、质证后,又在仲裁过程中上升为其他证据形式,即鉴定、评估报告的,对这种基础证据就大可不必泛泛表述,逐条写明。
  (五)在裁决文书中,慎用“等”字,如“有XX、XX等证据为证”,“XX所提供的XX、XX等证据不足为信”。因为“等”字的含义至少有两种:其一,表示之前列举的事项没有穷尽如“张三等三人”;其二,表示之前罗列的事项已穷尽,仅作归宿(语言学上称“煞尾”),如“张三、李四、王五等三人”。普通文章中可都据上下文确定其含义,而在裁决文书中出现,往往很难分辨其义。为了适当简洁文字,凡用“等”字,应做到可辨其义,不至于对举证、质证情况的表述有所隐匿或回避。
对复杂案件的举证、质证情况,作过分简洁的表述,正像对简单案件的举证、质证情况作过分冗长的表述一样,同样是不可取的,前者尤其为甚,因为过分简洁,只能是简而不洁。总之,裁决文书的篇幅长短,全不是为长而长,为短而短,应该根据案件情况而定。
摘自《上海仲裁》
 
我委与每日商报社合作办栏宣传仲裁
  为加大仲裁的宣传力度,扩大杭州仲裁的影响力,我委与每日商报社合作在《每日商报》法律版上开辟了仲裁专栏,宣传仲裁法律知识,并对杭州仲裁委员会动态和信息进行及时报道。各仲裁员如有仲裁方面需要作报道的,请及时与仲裁委秘书处联系,以更好地宣传杭州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