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州 仲 裁
第 十二 期
(总第75期)
杭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编
2003年12月22日

本 期 目 录

 

领导讲话
吴声华副主任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座谈会上的讲话
仲裁研究
案外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简讯
  全国副省级城市第四次仲裁工作联席会议在深圳召开
  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广州召开
  苏浙沪十城市仲裁机构业务研讨会在杭召开
  杭州仲裁委员会召开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座谈会
 
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座谈会上的讲话
杭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吴声华
  

今天非常荣幸与各位朋友一起开座谈会,今天座谈的主题就是 “如何发挥仲裁优势,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仲裁法自1994年颁布,仲裁已经日渐为世人所关注和熟悉,渗透 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仲裁是与诉讼平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方式也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在国外,特别是发达的国家, 经济合同纠纷绝大部分通过仲裁解决。
  杭州仲裁委员会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组建于96年成立的,已经七 年多了,现在是第三届。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杭州仲裁工作有了长足发展,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去年受理案件170件,标的金额1.9亿, 今年估计受理案件320-330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4亿元左右。
  但与其他仲裁发展比较快的城市仲裁机构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如广州、武汉受理案件估计能达到3000件以上。与法院的受案数量相 比,仲裁受理的案件与法院距离相差很远。杭州两级法院受理案件两 万多件,争议标的70多个亿,仲裁大概只有法院的1%。
总体来说,仲裁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协调,仲裁还不能真正渗透进生活和溶入到市场经济中去。这说明我们对仲裁制度的宣传力度非常不够,在推动仲裁法律制度上力度还远远不够。事实上,仲裁比诉讼相比,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大家可以进行比较。
第一,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否选择仲裁以及选择哪一家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纠纷,完全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此外,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开庭的方式等都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第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这就是仲裁的效率所在。仲裁裁决与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等同的。如杭州仲裁委员会要求一般案件在组庭后三个月内结案,而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后当事人提起上诉须经二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审理期限一审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这样大大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
  第三,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仲裁的独立性远远高于法院,最大的特征表现在,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自己所信任的仲裁机构,大大降低和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第四、仲裁不公开进行。这与法院诉讼必须公开审理是完全相反的。对纠纷的双方来说,双方的争议处于一种相对秘密的情况下。从整个来庳是,也是保密的,所以当事人的纠纷可以在不撕破脸皮的情况下来解决,避免许多不愉快。
  第五,仲裁程序简便,注重调解。仲裁在开庭时尽量保持相对宽松的气氛,有利于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从仲裁规则来看,仲裁程序比法院要简单的多,仲裁服从仲裁法,但在很多细节性问题上可以自己作主,这也是仲裁所独有的。
以上五个方面,以仲裁来弥补诉讼的不足,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仲裁制度使得法院的诉讼资源能够去解决一些更为重要的纠纷,比如刑事和行政案件等。从杭州的情况来看,总体来说仲裁的发展非常不错,法院支持力度是非常大的。
  我就简单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案外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岳新文 张巧娜
    某单位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联合建设一综合楼,尚未竣工,乙即与丙公司于2001年6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该合同约定:乙公可将其在建开发的综合楼8、9层出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乙于2001年11月前交付房屋,并于交付后30日内将办理 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合同签订后,丙履行了交款义务,但乙未按合同履行交付房屋义务。丙即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 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甲得如后,认为乙、丙所争议的综合楼系其与乙联建,该项日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坷证、建筑许可证等均属甲所有,该裁决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所争议的标的涉及第三人利益,仲裁机关在审理时应将甲列为本案当事人进行审理,由于甲未参加本案的审理,其权利则有可能遭到侵害。法院应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二种意见认为,乙、丙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涉及第三人利益,仲裁庭应当将甲列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故仲裁的程序不合法,按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对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以主体不适格驳回案外人的申请。
  首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理解为是特指仲裁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此,笔者认为不可以作更宽泛的理解。其次,仲裁庭作出的仲裁,是依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并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参加,也就是说,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信任而作出的,较之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注重强调、体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其争议作出的裁决可以因任何一个案外人的申请而撤销,也不利于维护仲裁裁决的严肃性。第三,如果按第一种意见,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重新仲裁后,各方均无异议尚可,但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只能恢复撤销程序,仍将面临能否依据案外人的申请撤销问题。第四,前面所述第二种意见虽有一定道理,本案在仲裁程序中的确存在不合法性,本案因具特殊性,乙、丙双方对仲裁裁决结果固然接受,但由于第三人未能参加仲裁庭的审理,其利益可能遭到侵害。可是,持此种意见的人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即主体资格问题。既然甲没有参加仲裁庭的审理,就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同时也就失去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即便该裁决存在错误,也不能以案外人的申请而启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而应考虑其他程序。最后,
如果仲裁裁决确实因第三人未参加而使第三人的利益受损,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专门对案外人的权利作了保护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甲作为案外人可以在执行中充分行使其异议权。这也是法律对案外人合法权利的一种救济。退一步讲,如果本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而乙即自觉向丙履行了其义务,那么,甲可以选择以侵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和丙,或依据其与乙之间的联建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仍然可以使其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摘自《人民法院报》


 
全国副省级城市第四次仲裁工作联席会议在深圳召开
 
作者:万学忠
   2003年11月17日,由深圳仲裁委员会承办的全国副省级城市第四次仲裁工作联席会议在深圳长城酒店召开。全国十五家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和特别邀请的贸仲、海仲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直辖市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参加了会议。杭州仲裁委员会吴声华副主任参加了会议。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卢云华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参加了本次会议。深圳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穗明同志到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向本次仲裁工作会议在深圳召开表示欢迎和祝贺,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卢云华副司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副省级仲裁机构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分析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他强调指出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要有创新。
 
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广州召开

  2003年11月19日-21日,由广州仲裁委员会承办的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广州江湾新城大酒店召开。全国144家仲裁委员会和14个省法制办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副司长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参加了这次会议。杭州仲裁委员会陈桓副秘书长参加了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题为“仲裁程序的合法,仲裁工作的高效,仲裁事业的发展”。会议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陈忠谦主持,广州市市委副书记张桂芳致欢迎辞,广 州市副市长苏泽群作了“论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讲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吴树坚作了“论司法与仲裁的关系”的讲话。她说,自1995年《仲裁法》施行以来,仲裁工作自无到有,从小到大,并有了长足的发展,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诉讼的一种替代机制,一部分经济纠纷通过仲裁解决,大大也减轻了法院的压力。2002年广州法院受理经济案件为16.4万件,法院压力很大,面对这种形势,健全仲裁制度,发展仲裁事业,让一部分经济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非常有意义,非常重要,这有利于大大减轻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与此同时,处理好仲裁与法院的关系非常重要。法院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要支持仲裁工作,对仲裁进行监督时,要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卢云华副司长讲话时指出,各仲裁委员会要继续坚持正确的方向,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经济纠纷,为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服务。

 
苏浙沪十城市仲裁机构业务研讨会在杭召开
  2003年12月3日,由杭州仲裁委员会承办的苏浙沪十城市仲裁机构业务研讨会在杭州星都宾馆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上海、苏州、南京、无锡、常州、宁波、嘉兴、绍兴、湖州及杭州等十个城市的仲裁机构。会上各仲裁机构通报了各自仲裁机构的工作情况,交流了业务开展方面的经验,并针对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杭州仲裁委员会召开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座谈会
  2003年12月11日上午,杭州仲裁委员会在星都宾馆组织召开了由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参加的座谈会。参加会议的单位有杭钢集团、娃哈哈集团、耀江集团、杭州广电集团、中财集团、中天建设集团、长城建设集团等二十家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会议的主题是“如何发挥仲裁优势、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会议由杭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吴声华主持。他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杭州仲裁委员会组建成立以来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及业务发展情况,指出了目前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同时还介绍了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针对如何共同努力推进仲裁事业,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以及杭州仲裁工作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与会代表畅所欲言,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耀江集团的代表对秘书处深入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推广仲裁制度的做法表示了肯定;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的代表认为仲裁机构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排除当事人执行过程的后故之忧;杭钢集团代表认为杭州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应该逐步从建筑领域向其他行业延伸;中天集团代表认为仲裁首先要确保质量,对仲裁员质量、素质的把关要严格;娃哈哈集团代表指出,仲裁应该突出其专业化道路,仲裁员的专业性要体现出来,仲裁高效率必须建立在公正基础上,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数量上一定突破后,应该打响“杭州仲裁”品牌。大家表示今后会有更多合同纠纷选择杭州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