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州 仲
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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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二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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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7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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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编 | 2003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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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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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 吴声华副主任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座谈会上的讲话 仲裁研究 案外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简讯 全国副省级城市第四次仲裁工作联席会议在深圳召开 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广州召开 苏浙沪十城市仲裁机构业务研讨会在杭召开 杭州仲裁委员会召开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座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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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座谈会上的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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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吴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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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非常荣幸与各位朋友一起开座谈会,今天座谈的主题就是
“如何发挥仲裁优势,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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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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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新文 张巧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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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单位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联合建设一综合楼,尚未竣工,乙即与丙公司于2001年6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该合同约定:乙公可将其在建开发的综合楼8、9层出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乙于2001年11月前交付房屋,并于交付后30日内将办理
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合同签订后,丙履行了交款义务,但乙未按合同履行交付房屋义务。丙即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 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甲得如后,认为乙、丙所争议的综合楼系其与乙联建,该项日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坷证、建筑许可证等均属甲所有,该裁决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所争议的标的涉及第三人利益,仲裁机关在审理时应将甲列为本案当事人进行审理,由于甲未参加本案的审理,其权利则有可能遭到侵害。法院应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二种意见认为,乙、丙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涉及第三人利益,仲裁庭应当将甲列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故仲裁的程序不合法,按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对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以主体不适格驳回案外人的申请。 首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理解为是特指仲裁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此,笔者认为不可以作更宽泛的理解。其次,仲裁庭作出的仲裁,是依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并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参加,也就是说,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信任而作出的,较之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注重强调、体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其争议作出的裁决可以因任何一个案外人的申请而撤销,也不利于维护仲裁裁决的严肃性。第三,如果按第一种意见,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重新仲裁后,各方均无异议尚可,但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只能恢复撤销程序,仍将面临能否依据案外人的申请撤销问题。第四,前面所述第二种意见虽有一定道理,本案在仲裁程序中的确存在不合法性,本案因具特殊性,乙、丙双方对仲裁裁决结果固然接受,但由于第三人未能参加仲裁庭的审理,其利益可能遭到侵害。可是,持此种意见的人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即主体资格问题。既然甲没有参加仲裁庭的审理,就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同时也就失去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即便该裁决存在错误,也不能以案外人的申请而启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而应考虑其他程序。最后, 如果仲裁裁决确实因第三人未参加而使第三人的利益受损,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专门对案外人的权利作了保护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甲作为案外人可以在执行中充分行使其异议权。这也是法律对案外人合法权利的一种救济。退一步讲,如果本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而乙即自觉向丙履行了其义务,那么,甲可以选择以侵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和丙,或依据其与乙之间的联建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仍然可以使其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摘自《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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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副省级城市第四次仲裁工作联席会议在深圳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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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学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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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17日,由深圳仲裁委员会承办的全国副省级城市第四次仲裁工作联席会议在深圳长城酒店召开。全国十五家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和特别邀请的贸仲、海仲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直辖市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参加了会议。杭州仲裁委员会吴声华副主任参加了会议。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卢云华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参加了本次会议。深圳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穗明同志到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向本次仲裁工作会议在深圳召开表示欢迎和祝贺,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卢云华副司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副省级仲裁机构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分析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他强调指出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要有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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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广州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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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19日-21日,由广州仲裁委员会承办的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广州江湾新城大酒店召开。全国144家仲裁委员会和14个省法制办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副司长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参加了这次会议。杭州仲裁委员会陈桓副秘书长参加了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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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浙沪十城市仲裁机构业务研讨会在杭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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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3日,由杭州仲裁委员会承办的苏浙沪十城市仲裁机构业务研讨会在杭州星都宾馆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上海、苏州、南京、无锡、常州、宁波、嘉兴、绍兴、湖州及杭州等十个城市的仲裁机构。会上各仲裁机构通报了各自仲裁机构的工作情况,交流了业务开展方面的经验,并针对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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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仲裁委员会召开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座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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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11日上午,杭州仲裁委员会在星都宾馆组织召开了由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参加的座谈会。参加会议的单位有杭钢集团、娃哈哈集团、耀江集团、杭州广电集团、中财集团、中天建设集团、长城建设集团等二十家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会议的主题是“如何发挥仲裁优势、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会议由杭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吴声华主持。他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杭州仲裁委员会组建成立以来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及业务发展情况,指出了目前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同时还介绍了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针对如何共同努力推进仲裁事业,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以及杭州仲裁工作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与会代表畅所欲言,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耀江集团的代表对秘书处深入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推广仲裁制度的做法表示了肯定;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的代表认为仲裁机构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排除当事人执行过程的后故之忧;杭钢集团代表认为杭州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应该逐步从建筑领域向其他行业延伸;中天集团代表认为仲裁首先要确保质量,对仲裁员质量、素质的把关要严格;娃哈哈集团代表指出,仲裁应该突出其专业化道路,仲裁员的专业性要体现出来,仲裁高效率必须建立在公正基础上,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数量上一定突破后,应该打响“杭州仲裁”品牌。大家表示今后会有更多合同纠纷选择杭州仲裁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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