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州 仲 裁 |
||
| 第 五 期 |
||
| (总第80期) |
||
| 杭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编 | 2004年9月8日 |
|
本 期 目 录 |
||
|
|
● 纪念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专稿 |
|
杭州仲裁委员会召开纪念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专家座谈会 |
||
|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十周年,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27日下午在新侨饭店召开了专家座谈会,会议主题是仲裁的发展。座谈会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杭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吴声华主持。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赵国勇、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丁祖年、省政府法制办秘书行政处处长夏利阳、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王秋潮、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勇敏、翁国民、方立新、星韵律师事务所顾问曹星、主任吴清旺、杭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陈桓、张海平参加了会议。 吴声华主任首先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感谢,并向各位介绍了杭州仲裁委员会成立八年来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仲裁工作以及杭州仲裁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会上各位专家、学者畅所欲言,从不同的角度对仲裁事业以及杭州仲裁工作的发展提出了不少卓有见地的建议。曹星对杭州仲裁委员会成立八年来取得的成绩表示赞赏。对仲裁今后的发展,他建议要充分体现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充分发挥仲裁公正、及时的特点;在提高办案质量方面,仲裁员的遴选、监督机制要完善,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的专业性要保证。王秋潮建议秘书处应当做些研究工作,对仲裁案件进行分类,仲裁员要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并建议成立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仲裁员包括首席仲裁员的资格审查、指定进行确认;法院的监督对仲裁案件的质量提高是一种促进。吴勇敏建议对仲裁员的专业特长进行分类,专业性在首席仲裁员上要体现出来。翁国民则从仲裁的专业性方面建议仲裁庭在组成时要考虑专业人士和法律人士的搭配,秘书处要有人员保证裁决书的专业水准;从内部队伍管理方面,他建议仲裁员在选任上要有淘汰机制,同时对投诉要有记录和反馈的机制,秘书处工作人员应该对仲裁员进行考评。方立新建议仲裁委提高服务意识,建议把被撤消和不予执行的案件在仲裁员中传阅,定期培训以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丁祖年谈了仲裁的观念和仲裁机构的定位后,认为政府职能要从直接办仲裁向监督、管理者这个角色转变。赵国勇阐明了仲裁与司法的关系、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后,建议仲裁员要保证高素质,对仲裁员投诉要处理的机制,另外,秘书处要加强资料和文书的整理工作。 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钱江晚报、今日早报、青年时报、浙江法制报、杭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会议进行了报道。 |
||
| 杭州仲裁委员会举行法律咨询宣传活动
为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10周年,进一步宣传仲裁法,让仲裁走进市民、贴近生活、融入社会。杭州仲裁委员会9月1日上午在武林广场举办了纪念仲裁法颁布10周年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杭州仲裁委员会组织了19名仲裁员和杭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一起参加了当天上午的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向市民义务提供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咨询。活动举行前,杭城多家报社、电台、电视台都对此次活动进行了预告。杭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为此次活动制作了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牌板,并免费发放有关宣传资料。这次咨询活动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普遍欢迎,冒雨前来咨询的市民络绎不绝,从前来咨询的纠纷类型来看,房地产纠纷占了很大比重。整个活动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
||
纪念《仲裁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王兆国李铁映罗豪才出席 |
||
|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于2004年8月3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出席座谈会。
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之际,中国仲裁机构郑重发表《中国仲裁公正宣言》。2004年9月2日,仲裁公正宣言的揭碑仪式暨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古都西安举行。 |
||
|
让仲裁融入市场经济的海洋 法制日报记者 万学忠 |
||
|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当2004年金秋来临的时候,中国的仲裁事业刚好走过10年。蓦然回首,不也是硕果累累么? 这是第一代仲裁人骄傲的时刻。10年,征途中撒下汗水,拼搏中铸就辉煌,展望中满怀豪情! 这是第一代仲裁人沉思的时刻。宣传仲裁法律,推行仲裁制度,提高案件质量,构建仲裁文化,打造一个富有公信力的仲裁大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994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施行。也许,这部法律没有民法、刑法那样引起国人普遍注意,但是,在法律界、在商界,仲裁法依然受到格外关注。 “不到法院也可以打官司!”商界人士惊喜之情溢于言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界人士称仲裁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这是一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全票通过的法律。 在此之前,中国只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商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它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中央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专门受理中国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商事活动产生的纠纷。选择贸仲,意味着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之所以说只有贸仲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事仲裁,是因为此前其他仲裁机构都是行政仲裁,比如设在工商局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设在建设部门的房地产合同纠纷仲裁、设在科委的技术合同纠纷仲裁,仲裁结果均没有执行力,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它确立了仲裁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制度。即,只要双方当事人选择一家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法院将不再管辖,而且仲裁没有二审,一裁终局。仲裁受理的案件,不受地域、行政级别的限制,武汉的官司也可以到成都打,南京的官司也可以到北京打。 这样的制度是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为什么外界很少听到全球500强企业打官司呢?不是它们没有纠纷,而是它们的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了。仲裁不公开审理,保密原则很好地维护了企业声誉。 业内人士评价,仲裁法是合法权益的保障法、仲裁事业的促进法。 截至目前,全国各地依法组建了173家仲裁机构,聘任了3万多名专家担任仲裁员。我国仲裁事业的公信力在不断提升 仲裁法实施后,原来的行政仲裁怎么办呢?根据这部法律,全国设区的城市可以重新组建一家新的仲裁委员会。截至目前,全国各地依法组建了173家仲裁机构,聘任了三万多名专家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中,既有从事经济工作的专门人才,又有教学科研机构的学者;既有从事法律实务的专业人才,又有研究或熟悉市场经济的专家和企业家;他们不仅来自我国大陆,也有来自我国台湾、香港、澳门乃至国外的专业人士。 这些仲裁员,了解经济,熟悉法律,职业操守比较严谨,能够较好地运用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商业惯例、行业规则妥善解决纠纷。截至2003年底,全国仲裁机构共仲裁各类民商事纠纷九万多件,案件标的额达1800亿元人民币。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涉外案件,案件当事人涉及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人民法院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同时监督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据统计,全国各仲裁机构的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比例不到1%。我国仲裁事业的公信力在不断提升,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的信赖。 中国仲裁事业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除了仲裁界的积极努力,也离不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尤其是法院的支持与监督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累累硕果凝结着第一代仲裁人艰辛的努力。 仲裁,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如何融入市场经济?如何让市场主体了解、选择、信任?各地仲裁机构组建之初,面临的最大任务是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根据仲裁法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本合同引起的纠纷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将来发生纠纷时,仲裁委才能受理。而在仲裁法实施前,大量合同示范文本都没有规范的仲裁条款,再加上很多当事人不了解仲裁,一旦发生纠纷,只能起诉到法院。这不仅影响了仲裁委的受案量,也剥夺了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仲裁法实施后,国务院专门发文要求规范格式合同文本的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 各地仲裁机构以此为契机,深入企业,为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有的企业合同文本不规范,仲裁机构就自己出资印制规范的合同文本提供给企业;有的仲裁机构邀请法律专家免费培训企业的法律顾问;每逢法律宣传日、经贸洽谈会、各种论坛,仲裁机构都会见缝插针,开展仲裁法律宣传。 经过几年的努力,保险系统、建设系统、金融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正在全面铺开。有的地区的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率已经达到80%以上。 仲裁裁决书的质量是仲裁委的生命。只有裁决公正快捷,才能吸引更多的“回头客”,才能实现仲裁服务市场经济、低成本化解纠纷、促进资本快速流转的目的。为此,各仲裁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各项制度,保证裁决质量。有的仲裁机构成立9年,仲裁规则修订了6次,其成熟度即使与国际上老牌的仲裁机构相比,也毫不逊色。 中国仲裁事业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除了仲裁界的积极努力,也离不开各级人大、党委、政府的支持,尤其是法院的支持与监督。法院不仅确保有效仲裁协议的实现,而且可应当事人申请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应当事人申请提供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法院还依法对仲裁裁决实行可予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双重监督,以体现仲裁公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陆续制定并实施了三十多项关于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 与联合国推荐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相比,与外国仲裁立法相比,中国仲裁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业内人士要求修改仲裁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所有与国际经济贸易以及与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或争议有关的法律都必须与WTO规则保持一致。这无疑会给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带来极其深远的影响。那么,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向何处去? 努力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
杭州仲裁委员会网站试开通 为加强与市场及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交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方便当事人,拓宽仲裁的服务面,杭州仲裁委员会开通了网站,目前网站处于试运行状态,欢迎广大仲裁员、联络员以及社会各界登录我委网站并对我委网站提出建议和意见。杭州仲裁委员会的网址是:www.hzac.gov.cn。 省银行消费贷款格式条款备案修改座谈会召开 7月30日浙江省工商局召开了“省级银行消费贷款格式条款备案修改座谈会”。省人大法制委、省法制办、省银监局、省银行协会、工商、建设、农业、华夏、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等十多家银行参加了座谈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
||
|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法释〔2004〕9号
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
|
||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分析 王治建 杨逸强 |
||
|
(作者单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