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州 仲 裁
第 四 期
(总第86期)
杭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编
2005年6月14日

本 期 目 录

 

● 特载
 中国仲裁的特色与发展
● 文件选登
 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
● 仲裁研究
 证券争议的可仲裁性
● 简讯
 杭州仲裁委员会参与举办民营企业创业与法制论坛
 台州成立专业金融仲裁中心
 东南片区仲裁区域仲裁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

 

中国仲裁的特色与发展
卢云华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十年了。十年,中国仲裁事业经历了怎样的历程?取得了哪些成绩和经验?面临哪些问题?下一步怎样走?这不仅是仲裁界关心的问题,也是立法界、司法界、经济界以及法学研究人士共同关心的问题。为了厘清中国仲裁事业十年发展的脉络,本报编辑部特约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长期负责联系仲裁工作的卢云华副司长撰写此文,以飨读者。


成绩



  仲裁法颁布并施行以来,仲裁事业取得显著成绩:全国仲裁机构得到重建,以高标准严要求选聘和任用了近3万名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公正及时地处理了各类民商事纠纷,各仲裁机构不断强化精品意识和品牌意识,认真做好深入贯彻落实仲裁法的同时,不断改革仲裁方式,仲裁“三率”普遍提高。
  1994年8月仲裁法的颁布,表明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法律制度真正确立,这是党和国家根据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对我国民商事纠纷解决制度进行的重大改革。
  仲裁的本质是解决资本关系的,与解决财产关系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仲裁,应当有利于实现资本目的,通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灵活便捷地处理纠纷,促进资本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从而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和我国民族经济的市场竞争力。仲裁作为市场经济内部一种解决纠纷机制,更能结合具体经营特点比较准确地把握合作双方的根本利益所在,找准解决矛盾的正确切入点,并能参考商业惯例,从众多解决方案中优选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从而平和地处理纠纷,促进市场主体继续进行合作,以避免官司打赢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联系也打断了的结果。
  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实施近十年来,全国仲裁工作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仲裁机构得到重建。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规定,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到目前为止,在我国依法可以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270多个城市中,已先后重新组建了183个仲裁委员会,包括原有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内,目前全国共有185个仲裁机构。
  选聘近3万名仲裁员。全国仲裁机构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选聘了近3万名仲裁员,并努力适应仲裁工作发展的要求,不断优化仲裁员队伍结构,使之更加合理化和专业化。在这些仲裁员中,既有我国大陆地区的专业人士,也有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士,而且还有国外的一些专家。总的来看,这些仲裁员了解经济,熟悉法律,能够比较好地运用商业惯例和行业规则依法解决纠纷。这支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仲裁员队伍,聚集了一批社会贤良和精英,为我国仲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以高标准、严要求,选聘和任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十年来,全国仲裁机构已经建设出一支精神状态好、作风顽强、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很强的开拓能力的仲裁工作队伍。这支队伍,既有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多年的领导干部,又有教学科研机构的学者;既有长期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又有研究和熟悉市场经济的专家和企业家;既有年逾花甲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有年富力强朝气蓬勃的青年才俊。这些同志凭借着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不畏艰苦,不计个人得失,为创建和发展我国仲裁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公正及时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全国仲裁机构严格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公正、及时和妥善地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14万件,标的额达2300多亿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这些纠纷案件,许多涉及国计民生重要经济领域,有的与国家的改革密切相关,有的还是当地的热点问题,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仲裁机构坚持仲裁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正确方向,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既平息了纠纷,又促进了合作,受到了市场主体的信赖。
  仲裁机构品牌意识得到提高。全国仲裁机构不断强化精品意识和品牌意识,努力提高仲裁案件质量,使我国仲裁案件质量的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仲裁工作的整体形象处于较高的水准,仲裁事业的社会公信力有了很大增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仲裁机构的裁决被司法监督撤销、不予执行的平均比率低于1%。这也说明,人民法院对我国仲裁工作是支持的,仲裁事业的发展也有他们的贡献。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的质量不仅能够受到国内市场主体的充分信赖,也能够赢得国际市场主体的信任。
  深入贯彻落实仲裁法。全国仲裁机构认真做好深入贯彻落实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使仲裁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快速生根、开花并开始结出硕果。这项工作是我国仲裁工作的重点。虽然我国不实行行业仲裁制度,但积极推进行业仲裁工作,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经过几年的努力,保险系统、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正在全面铺开,已经初见成效,其他市场经济重要行业的推行工作也在积极进行。全国许多仲裁机构都在结合本地情况努力开展工作,有的地区的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率已经达到80%以上。
  不断改革仲裁方式,仲裁“三率”普遍提高。全国仲裁机构顺应历史潮流,改革仲裁方式,大胆摆脱传统观念束缚,不断更新仲裁理念,提出并有效地实践了一系列促进企业合作、加快经济运转、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全新的仲裁方式,全国仲裁“三率”(即仲裁案件的快速结案率、民商事纠纷自愿和解调解率、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普遍提高。仲裁工作通过充分发挥仲裁特色,使仲裁维护市场经济生态系统和生物链完整的独特作用正在前所未有地展现出来。



经验



   近十年的仲裁实践,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必须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必须始终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必须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必须始终坚持走全国仲裁机构共同发展的道理。仲裁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必须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并充分体现我国仲裁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仲裁机构不是私人产业,更不是营利性组织,必须依法承担起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这是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的。这是方向问题,我国仲裁工作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牢牢把握。
  开展仲裁事业,必须始终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几年来,全国仲裁界通过积极探索,努力寻求符合中国国情、适合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仲裁工作方向、路子、步子和基本方法,成功地总结出:我国仲裁工作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必须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道路。鲜明地提出:中国仲裁要不断提高民商事经济合同规范率、仲裁机构约定率和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民商事纠纷自愿和解调解率、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要树立正确的仲裁理念,变对抗为协商,要广泛吸收市场经济的专家参加仲裁工作,坚持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市场经济的纠纷等,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时代先进性。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必须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仲裁事业创业初始,全国仲裁受理案件总量不大,优势不明显,特色不突出;市场主体对仲裁制度了解不多,认识不到位;有些政府机关对仲裁工作关心不够,支持力度不大;与司法监督制度的衔接还不够完善;仲裁机构的管理水平不高等,严重制约着仲裁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形势的发展,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新形势提出的迫切需要,又给仲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客观压力。几年来,全国仲裁工作始终把发展作为主题,紧紧扭住不放,一心一意谋发展,千方百计促发展,齐心协力抓发展,走出了日益广阔的事业发展大道。2004年一年,全国仲裁受案的件数就相当于仲裁法实施前5年总和的两倍。长期以来困扰仲裁事业发展的问题和困难都在发展中逐步得到了解决。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必须始终坚持走全国仲裁机构共同发展的道路。仲裁法确定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的任务,仅靠少数仲裁机构是无法完成的。从我国仲裁事业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目前,全国的仲裁机构无论是搞得好些的还是相对落后的,基本上都共处于同一个历史阶段,没有根本的质的区别,都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几年来,全国仲裁工作坚持团结大多数、依靠大多数、发展大多数,坚持我国仲裁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坚定不移地走全国仲裁机构共同繁荣发展、共同进步的道路。有一批先进仲裁机构引领方向,大批发展中的仲裁机构奋起直追,造就了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万马奔腾、千帆竞进的生动局面。
  仲裁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这是由我国仲裁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决定的。仲裁机构是由国家使用国有资产组建的。有关人民政府负有保证所组建的仲裁机构依法运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任务。这是我们和国外仲裁机构的重要区别之一。几年来,全国各有关人民政府,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出发,注意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认真依法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从工作方向上、管理制度上、人员配备上、后勤保障上提供有力的支持,保证了我国仲裁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前进。这是我国仲裁事业具有的重要政治优势。

展望



  全国仲裁界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宏伟奋斗目标:努力使仲裁法律制度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制度;努力使仲裁成为解决我国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努力使我国成为世界仲裁大国,并成为能够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仲裁大国。
  努力使仲裁法律制度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制度。这是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这个比较长的历史时期,仲裁制度应该通过自身的独特优势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决定的,也是我国仲裁制度与其他国家仲裁制度在性质和作用方面有着很大区别的地方。
  努力使仲裁成为解决我国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因为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形成的我国仲裁特色,能够充分发挥仲裁降低民商事纠纷解决的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我国经济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的作用,这就决定了仲裁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努力使我国成为世界仲裁大国,并成为能够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仲裁大国。中国应该对于人类有所贡献,促进人类的和平、进步与发展。中国的仲裁也应该在维护民族经济和促进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这个奋斗目标是全国仲裁界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概括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反映了对我国仲裁事业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反映了我国仲裁事业蓬勃发展最终走向辉煌的历史必然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体现了第一代仲裁事业拓荒者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仲裁事业发展的宏伟前景,充满信心。
  为实现上述奋斗目标,全国仲裁界还进一步提出实现上述奋斗目标的“几步走”发展战略的设想。具体是:
  第一步:制度生成阶段。从仲裁法实施到2005年,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制度生成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起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仲裁机构体制;建立一支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以市场经济专家为主的素质较好的仲裁队伍;仲裁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开始显现;仲裁事业的再发展能力基本具备;仲裁机构依法运行机制初步成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中国仲裁特色基本确定;仲裁事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大致具备;我国仲裁体制在公正与效率方面树立起较好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总之,第一步任务的实现将为我国仲裁事业进入第二步的快速发展在思想、组织、发展能力、客观条件等方面奠定基础。当前,全国仲裁工作正处于第一步的后半段,只有二年左右的时间,任务是相当艰巨的。当前,全国仲裁界正在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为进入下一阶段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步:快速发展阶段。一个先进制度在生成后,应该有一个快速发展,这也是客观规律,是新生事物先进性的集中表现。在这个阶段,我国仲裁事业应该有一个较快速度、较大幅度的发展。主要任务是:全国仲裁机构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在全国实际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中,占有相当的份额;我国仲裁体制在社会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普遍的规模效应;仲裁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和服务、促进作用基本确定,大体成型;中国仲裁的特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凸现,仲裁法律制度得到市场经济主体的普遍接受;我国仲裁体制结构优化的机制基本形成;仲裁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有了比较大的进步,具备了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三步:效益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要实现速度型向效益型、外延型向内涵型的转变,实现全面进步,协调发展。无论是对仲裁事业自身还是对社会,都是全面取得经济效益和其他社会效益的阶段。主要任务是:仲裁法律制度及仲裁体制的运行机制和有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化、科学化水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仲裁制度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制度形成良性互动,优势互补;仲裁工作和市场经济融为一体,能够较好地满足公正与效率有机结合的需要;受理民商事纠纷的份额进一步提高,我国仲裁特色最终形成;我国仲裁体制结构合理、高效;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一批具有国际品牌,在处理案件的数量、质量以及机构管理等方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享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
  第四步:基本成熟阶段。这个阶段的任务是最终实现我国仲裁事业的奋斗目标。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仲裁优势和特色,全面实现仲裁效益,降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成本,提高我国经济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出重要的促进作用;市场经济中的民商事纠纷主要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相当一批仲裁机构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我国仲裁机构体制受到国际信赖。
  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是先进的仲裁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是仲裁工作的作用与市场经济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我国仲裁事业的第二次创业要紧紧围绕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认真解决主要矛盾,在提升仲裁服务作用上狠下功夫。尽管近十年来我国仲裁工作取得了国际仲裁界瞩目的成绩,但离仲裁法规定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我国仲裁事业第二次创业的主要目标是,要使目前我国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这就要求全国仲裁界继续坚持正确的仲裁工作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贯彻实施仲裁法,不断创新仲裁发展机制,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加大融入市场经济的力度,抓紧抓好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进仲裁服务方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投资环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转载自《法制日报》2005年5月1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
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


杭府法[2005]7号

各区、县(市)法制办和工商业联合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各非公有制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快捷、保密、专家裁决、一裁终局、方式灵活,成本低廉的独特优势,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2005)3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仲裁是国际通行与WTO规则接轨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保证。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非公有制企业要努力提高企业的仲裁意识,充分运用仲裁法律制度,使仲裁成为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二、在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合同中依法订立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预先在有关经营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必须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各级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支持和配合仲裁委员会为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依法提供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工商联会员企业,要充分认识使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杭州仲裁委员会是杭州地区唯一受理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不受地区和级别管辖。杭州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2000件,解决争议标的逾14亿元。各非公有制企业在使用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时,要积极选择将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通过调解或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三、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
  杭州仲裁委员会要公平公正地依法及时仲裁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保护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合作,努力提高解决纠纷的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解率和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充分发挥仲裁的独特优势,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同时,要积极配合市工商业联合会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对市工商联调解组织调解后申请仲裁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做出裁决。市工商联调解组织要积极吸收仲裁专家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市工商联调解组织调解后的案件需要仲裁的,在落实仲裁协议后,连同调解结果和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并移送杭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办理。
  四、加强与杭州仲裁委员会的沟通联系
  为了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工商联组织负责对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供具体的专业帮助和指导。
  杭州仲裁委员会要主动与市工商联各非公有制企业取得沟通、联系。各非公有制企业也要积极推选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或经济合同管理的人员加入到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联络员队伍当中,及时咨询有关法律问题。企业间发生民商事纠纷时,应妥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及时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矛盾。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证券争议的可仲裁性
张 贝


  可仲裁性问题是涉及仲裁程序能否进行的重要问题,除了一些争议领域,各国对于可仲裁性问题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那些负隅顽抗的争议领域,表面看似将可仲裁性抵制于千里之外,实质上很难抵挡可仲裁性“润物细无声”的侵入。反托拉斯领域的变化即为明证。值得注意的是,一国之内对于可仲裁性“争议”基本上都是横向的,鲜有纵向的。因此,美国证券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就显得别有韵味。一方面,证券领域是传统抵制可仲裁性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美国国内法中先后出现了两种对于证券争议的可仲裁性的不同态度,而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适用条款。因此,美国证券争议可仲裁性的发展可谓是内外交困,一波三折。不过美国对于“内外交困”的突破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一般规律,即先在国际领域取得胜利,再慢慢由国际而延伸至国内。
  首先对于可仲裁问题作出规定的就是《联邦证券法》。1929年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以后,美国国会于1933年出台了《联邦证券法》。该法考虑到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经纪人谈判能力的差异,授权投资者将其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争议提交联邦法院。除此以外,与可仲裁性问题联系更为紧密的是《联邦证券法》规定,联邦法院对于此类争议的管辖权是排他的。排他不仅是排除联邦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更是排除了当事人将此类争议提交仲裁的可能性。然而,这种本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规定并没有博得投资者的欢心:此种排他管辖权规定出台以后,很多证券交易合同中仍然订入了仲裁条款。出现这种态势兼具内发和外推的因素:内发是由于证券领域争议所涉数额相对较小,当事人希望快速便捷地解决;外部推动力量就是联邦支持仲裁政策的影响以及对仲裁认识的不断深化。这种态势表面看来是立法和实践的矛盾,实质上是主观可仲裁性对客观可仲裁性发展提出要求的外部表现。正是由于主观可仲裁性对于客观可仲裁性的渴望及召唤,《联邦仲裁法》应运而生。《联邦仲裁法》在可仲裁性问题上最大的贡献在于:该法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不可推翻的和可执行的。至此,证券争议的可仲裁性就出现了两种并行的同一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一方面,《联邦证券法》着眼于稳固整个美国证券市场以及保护投资者的需要,禁止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放弃司法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联邦仲裁法》是支持仲裁政策的产物,赋予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与其他合同性质的协议以同等效力。
面对并行而又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威尔可案件中首次就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论述。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将仲裁协议视为一种“约定”,而司法诉讼权利则是不可放弃的“规定”。以“约定”放弃本不能放弃的“规定”被法院视为规避国会立法行为。可见,美国最高法院当时的态度是《联邦证券法》优先适用于《联邦仲裁法》。但是,该判决并没有真正解决《联邦证券法》和《联邦仲裁法》之间的冲突。虽然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联邦法主张不能提交仲裁,但对于附属主张以及州法主张和普通法主张(该州法主张和普通法主张与联邦法主张源于同样的事实)能否提交仲裁并没有论及。此点遗漏导致巡回法院对此问题产生了“同一论”和“二分法”的分歧:一些法院认为州法主张和普通法主张应同联邦法主张一起归于联邦法院。如果与联邦仲裁有关的事项通过仲裁或在州法院处理,将会剥夺联邦法院的排他管辖权。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在联邦法主张经过司法解决后,附属主张应归于仲裁。这就使暂时归于平息的证券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仍然留下了悬而未决的问题。
  随着证券业的发展、证券自律性组织的增强以及仲裁产业的勃兴,美国率先在国际商事领域取消了对仲裁解决证券争议的限制,这一态度转变的标志就是硕克案。该案中的仲裁协议是一份彻底的国际协定,这一点完全有别于威尔可案。面对这样一份国际协定,法院指出,要实现国际商事交易的可预见性和有序性,当事人争议前的法律选择和法院选择条款必须予以尊重。可见,从威尔可案到硕克案法院不自觉地穿插了一种利益分析方法:在威尔克案中法院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高于一切;而硕克案中虽然也涉及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此时保护国际商事交易的可预见性和有序性的重要性显然超过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硕克案标志着证券争议至少在国际领域取得了可仲裁性,由此开始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区分。
  硕克案之后,证券交易争议的可仲裁性仍然在进一步发展。发展的趋向就是由国际引至国内。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87年谢尔森案中认定,依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提出的请求即使在纯国内案件中也可以仲裁;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又直接推翻了1953年威尔克案的原则,认定依1933年《联邦证券法》产生的请求在国内案件中也是可仲裁的。至此,美国的证券争议无论是在国际领域还是在国内领域都具备了完全的可仲裁性,遗留的悬而未觉的问题也就失去了继续探讨的必要性。

摘自《人民法院报》

杭州仲裁委员会参与举办民营企业创业与法制论坛

  2005年5月24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与杭州市工商联、杭州高新(滨江)区工商联、杭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在杭州市高新(滨江)区会展中心举办了“民营企业创业与法制论坛”。来自杭州市律师协会的知名律师、杭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与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著名企业家进行了对话。杭州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桓出席论坛并发表了讲话,介绍了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的优势。论坛结束后,与会代表还饶有兴趣地参观了UT斯达康有限公司。

台州成立专业金融仲裁中心

  台州仲裁委员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台州监管分局于2005年3月10日联合发文成立了台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中心,并于4月18日挂牌对外开展业务,这是我省第一家专业金融仲裁中心。
该仲裁中心作为台州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对外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主要受理存贷款业务纠纷、结算业务纠纷、不良资产处置纠纷、逃废金融债权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保险业务纠纷、证券业务纠纷、期货业务纠纷等金融业务纠纷。
  金融仲裁中心的设立,对控制或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东南片区仲裁区域仲裁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

  2005年6月3日东南片区仲裁区域仲裁工作第一次会议在厦门召开。东南片区浙、皖、赣、闽四省三十一家仲裁委员会参加了会议。我委陈桓副秘书长、审理一部童纪法副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议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黄新华处长、深圳仲裁委员会原主任冯百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傅金联、李京平参加。黄新华处长传达了卢云华司长在2005年1月全国仲裁工作会议讲话的有关内容和精神。
  会议对东南片区开展仲裁协作工作的基本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并原则通过。各仲裁委对2005年仲裁工作发展的目标、任务及措施作了交流。黄新华在会上着重强调了卢云华同志2005年1月20日在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点。对东南片区的“二次创业”作了鼓励,使东南片区仲裁机构在“二次创业”中有了明确的工作方向。